第五百九十二章 转移战场(2/5)

基本法明确规定,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、立法权、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,在司法协助方面只能采用移交这种特殊的安排。

移交,说起来容易,做起来却非常难。

比如港方在接受内地司法机关提出的移交请求时,首先会考虑嫌犯移交给内地司法机关会不会被判死刑,只要有可能他们就不会移交,除非内地司法机关作出不判死刑的承诺。

再就是嫌犯的身份。

如果嫌犯是内地人,在内地作案逃往香港的,只要不会被判死刑,他们会考虑移交。但嫌犯如果是香港人,哪怕只是拥有香港居留权,香港的一些法律界人士非常敏感,会认为这涉及到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,不会把香港籍嫌犯移交给内地。

一国两制,在其它方面没多大问题,在司法协作上问题很大。

香港方面不会轻易把香港籍嫌犯移交给内地,内地一样不会轻易把在香港犯过事的内地嫌犯移交给香港司法机关。

前段时间刚发生一起影响不小的经济案件。

一个东海籍的富商涉嫌“操控证券交易价格”和“虚报注册资本”,涉嫌伙同他人诈骗香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而被香港方面通缉,他跑回东海,被东海市公安局抓着了,涉及到司法主权,不可能把中国人移交给外国司法机关,同样不可能人移交给香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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