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宋有种 第317章 奉旨造反(2/4)

    所以在四川、荆湖等地,《青苗法》和《市易法》都不再实行了。地方官产也大多放租给民间的商人自营,甚至连四川的盐业也直接发包给商人去经营——洛阳朝廷统治的是个内陆国,只要控制住盐井、盐田就可以收到盐税。因此宣和之难前的盐法也不在实行,而是改为发包盐井、盐田,同时控制边关,竞争海盐流入。

    至于茶、酒、铁等物资的专卖专营,也都改为了发放特许牌照收取特许税。

    不过在宣和之难前始终无法实行的《方田均税法》(也是王安石的新法),却在大宋重开之后,顺利的在四川、荆湖等地推行了!

    这部新法的主要内容就是重新丈量土地并根据土质肥瘠分等定税,在宣和之难前,由于豪强地主们的极力反对和清丈土地的难度(实际上还是豪强地主在作梗),所以始终无法执行。

    而在赵楷重开大宋天之后,四川、荆湖地方的豪强地主已经失去了政治上的话语权。而且他们也瞧见了营田四路那些同行是怎么失去土地的,所以都高举双手欢迎朝廷的《方田均税法》——因为一旦清丈完毕,定下税率,他们对土地的占有也就得到了“新朝”的承认。

    在四川、荆湖的部分地区推行《方田均税法》的同时,这些地区的丁税、免役钱,也被一并摊入了田税,而且官员的免税优惠也一并取消(勋田、职田例外)

    也就是所谓的摊丁入亩、官绅一体纳粮......这事儿其实也没多难,比这狠得多的圈地都干了,这算什么?之所以宣和之难前的宋朝做不到,是因为当时的宋朝是和士大夫共天下,对士大夫非常不利的政策,当然实行不了了。

    而如今的洛阳朝廷是和府兵武士共天下,整文士大夫那是一点难度都没有的!

    而在实行了摊丁入亩之后,四川、荆湖等地的百姓就获得了“自由迁徙之权”......想去哪儿都行,不需要路凭,官府也不多管,也不怕他们变成流民造反。

    总之,依据《转运使条例》进行治理的地区,就是“无封建、有自由”的地区。不过老百姓上升的通道(指做官)比较窄,除了名额很少的科举,就是考伎术科,成为一个小官吏,然后慢慢上升。

    而在依据《营田使条例》进行治理营田四路,则是“半封建、半集权”的。因为这些地区的乡村土地,几乎都被手握刀把子的府兵户占有......经济基础有了,刀把子也有了,其他的就不言而喻了!

    不过营田四路的封建缺乏层次,没有层层分封,也不存在大封建主,只存在府兵和勋臣,但是勋臣们占有的土地也不多,不可能变成大封建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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