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十七章 秦王政令曰 (中)(1/4)

十二月中,阵亡的兵士们十四岁以下的遗孤都被接入了新修建好的托孤院中。

同时,嬴政连发三条政令。

这三条政令所对应的主体分别是——兵士、工人、土地。

第一条政令是:举凡服兵役的秦人,可以按照秦法,每月获取到由朝廷发放的薪资,并且兵士在军队之中的一应开销,完全由朝廷承担。

第二条征令是:承认过去对于铜铁炉的管理方式是错误的,并且制定了新的规定,包括但不限于规定劳动时长和加班需要有加班费,工人有辞职和请假的自由等等。

第三条政令则就是朝臣们以及秦国各地大小地主所最为期待的政令,地制改革。

过去,秦法的规定之中,秦国的全部土地的归属权都是“秦王”的。

即便是军功贵族,他们获封土地,其实,也就是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。

而土地真正的主人,仍然是“秦王”。

这一招,当然是学自宗周。

因着这一条归属所在,尽管秦国的耕地面积很有限,尽管秦王总喜欢大肆封赏,但秦国的耕地不曾缺少过——因为分出去的土地,是可以收回的!

因着这一条,秦国的大小“地主”们其实一直都很反感主动的去开垦荒地、或者去收拾一些不太便于耕种的土地。

因为收拾了也白收拾,都是在为秦王做嫁衣。

而现在,地制开了个口子。

尽管嬴政的第一批土地私有化,只是在咸阳周边设置了一个试点,给了农会前往参与战争的千人兵士十万亩土地,但这个举措却让朝中的大多数人都喜出望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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