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四十八章 必输无疑的诉讼(2/4)

“有所耳闻。”

韩均低头看了一眼刚上网查询到的材料,继续介绍道:“2001年11月16日,由这个隶属于商务部的协会牵头,包括四大国企在内的国内六家维生素c企业召开了一次行业会议,达成了维生素c出口价格方面的协议,决定限制产量,统一上调价格。

这次行业会议的会议记录,被美国原告律师掌握。成为这场反垄断诉讼中的关键证据。记录显示,参会企业一致通过了维生素c出口的‘最低定价’美元,并约定限制出口数量。”

艾琳端着咖啡,一脸遗憾地说:“《谢尔曼法》第1条规定:任何契约、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、共谋。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,是非法的。在本案中,被诉公司在相同时间内。以同样方式,在统一范围内设定相同价格。并通过限制产量来保持一定价格,足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价格共谋。

并且据我所知。此后几家被诉企业每年都会举行这一例会。原告在起诉涉案企业联合控制维c价格的诉讼过程中,作为被告方的中国企业也没有反驳价格共谋这一主张。所以原告有足够理由要求主张法庭依据《克莱顿法》第4条,判被告承担其损害额的3倍赔偿,这还不包括惩罚性赔偿。”

果然对案情很了解,黎副省长暗叹了一口气,依然没发表任何意见。

韩均接过话茬,继续介绍道:“医保商会的‘协调会议’很快奏效,从2002年到2003年底,维生素c出口单价迅速自3美元以下回升到6美元以上,最高报价曾高达美元。2002年一季度,国内维生素c生产厂家的利润翻倍。竞争对手罗氏和日本武田公司相继停产,也是刺激维生素c价格上涨的一个因素。

尝到甜头,却不吸取日本同行的前车之鉴。医保商会组织的‘协调会议’,此后居然定期召开,一年一次。有详细会议记录,甚至作为成绩加以宣传。可以说在本案中,隶属于商务部的医保商会维生素c分会难辞其咎。

在过去八年的诉讼中,商务部力挺维生素c生产商,曾三次以‘法庭之友’身份提交书面声明,说明被指控企业的行为是根据政府要求实施的,试图使被告企业依据‘外国主权强制’原则免于法律责任,也试图使迄今为止仍在问中国人留不留辫子的美国人,理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复杂性。”

艾琳侧身解释道:“这恰恰为被告此次反垄断诉讼失败钉上了棺钉,这些中方认为合理合法的行为,在包括我在内的所有美国人看来,是无可争议的价格垄断行为。可以说中国政府习以为常的所谓‘调控’,正是被告极可能败诉,并且极可能被判支付天价赔偿金的主因。”

白晓倩沉思了片刻,突然问:“既然价格共谋板上钉钉,那我们能不能在‘国家强制’、‘域外效力’和‘国际礼让’上做文章?”

韩均摇头苦笑道:“可能性微乎其微,一是陪审团和法官不可能引用中国法律审理,二是原告的证据太充足了,充足到无法证明涉案企业有可能被政府强制的地步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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